律师解析:
1.若
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
追债方可找妻子。
按《
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债务,妻子有义务和丈夫一起偿还。
2.若债务是丈夫个人名义且超家庭日常所需,
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这就是丈夫
个人债务,追债方通常不能找妻子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对外欠下债务,追债方找到小丽要求其偿还。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所欠,自己不应承担。追债方则觉得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义务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若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小朱一方事后经小丽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义务与小朱共同偿还。
2、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追债方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追债方一般不应要求小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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