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押金属
定金性质,按《
民法典》,付款方不履约或履约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回定金。
如交一万“押金”时合同明确为“定金”,且自己违约,一般不能要回。
2.若“押金”未明确为定金,仅作履约
保证,违约时能否要回看合同关于押金退还的约定。
合同无约定,可与卖方协商部分或全部退还。
协商不成,可考虑
诉讼,但要衡量成本。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
签订合同,小朱向小丽交付了一万元“押金”。后小朱出现违约情况,此时对于这一万元“押金”能否退还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即便自己违约,押金也应退还;小丽则称若“押金”属于定金性质,小朱违约就无权要求返还。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押金”是否为定金,也未对违约情形下押金退还事宜作出说明。
案情分析:1、如果该“押金”性质为定金,依据《民法典》规定,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合同明确约定该“押金”为“定金”,小朱违约就无法要回。
2、若“押金”未明确具有定金性质,只是履约保证,在违约情形下,能否要回需看合同关于押金退还的具体约定。本案中合同无相关约定,小朱可与小丽协商部分或全部退还。若协商不成,小朱可考虑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但要衡量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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