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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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是公职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把公有财产变成自己的。简单来说,要是某个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通过造假账把公款留下来据为己有,这就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那些受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但该条第二款表明,即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受托管理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那些受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但该条第二款表明,即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受托管理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