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
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用于家庭开销,要综合多方面考量,像用于购置家用物品、支付水电、子女教育及
赡养老人费用等。
若能证明用于家庭日常,即便个人名义借款,双方也需共同还款。
2.
债权人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通常按
共同债务处理。
不过,若一方能证明债务为
个人债务,或符合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况,则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包括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后来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丽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偿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用品购置、水电费支付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支出,此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若小丽要证明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需证明债权人小胡与
债务人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存在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小胡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但本案中未体现这些情况,所以小丽需和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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