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时,对被
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此价格含
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出让性质不影响补偿标准。
2.土地补偿:
按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补偿。
依据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用途、位置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若土地上有未到期建设项目投入,也会合理补偿。
3.其他补偿:
包括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者根据房屋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的房屋面临征收,其土地为出让性质。征收方提出按一定标准补偿,但小朱认为补偿过低。小朱觉得自己土地有剩余使用年限且土地上有未到期建设项目投入,应给予更多补偿,双方就
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出让性质不影响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价格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2、土地补偿应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需按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用途、位置、剩余年限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小朱土地上有未到期建设项目投入,也应得到合理补偿。此外,征收方还需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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