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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能否构成特殊累犯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843人
律师解析:
1.贩毒可能构成类似特殊累犯情况。
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按累犯论处。
2.贩毒虽不在特殊累犯明确列举范围内,但因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相关毒品犯罪,会从重处罚
3.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之后又犯《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要从重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他又伙同小胡再次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后,在对小朱量刑时出现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此次运输毒品不构成特殊累犯,不应从重处罚;也有人认为应考虑他之前的毒品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以累犯论处,而贩毒不在此明确列举范围内。
2、但《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小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所以应从重处罚,虽未以“特殊累犯”表述,但在毒品犯罪范围内有类似特殊累犯“再犯即从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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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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