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贩毒可能构成类似
特殊累犯情况。
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者,
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按
累犯论处。
2.贩毒虽不在特殊累犯明确列举范围内,但因
走私、贩卖等
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相关毒品犯罪,会
从重处罚。
3.曾因毒品犯罪被
判刑,之后又犯《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要从重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刑满释放后,他又伙同小胡再次实施了运输毒品的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后,在对小朱
量刑时出现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此次运输毒品不构成特殊累犯,不应从重处罚;也有人认为应考虑他之前的毒品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以累犯论处,而贩毒不在此明确列举范围内。
2、但《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小朱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所以应从重处罚,虽未以“特殊累犯”表述,但在毒品犯罪范围内有类似特殊累犯“再犯即从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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