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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1.客体方面:
此罪侵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国家禁止非法种植、携带毒品原植物相关物品。
2.客观方面:
行为人非法携带数量较大、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非法携带”就是违反规定私自带,“未经灭活”即能正常生长,“数量较大”有相关解释。
3.主体方面:
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主体。
4.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携带,若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
符合这些条件,就可能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旅行途中,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携带了大量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在经过安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小朱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幼苗属于毒品原植物幼苗,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小朱曾浏览过大量关于罂粟的信息,有理由怀疑其是明知故犯。

案情分析:

1、从客体要件来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严禁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相关物品,其携带罂粟幼苗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
2、客观上,小朱实施了非法携带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的行为,符合非法携带的定义。
3、主体方面,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足一般主体条件。
4、主观上,虽然小朱称不知情,但结合其浏览罂粟信息的情况,很可能是故意携带,若认定为故意,则符合主观要件,可能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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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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