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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吗

时间:2025.06.15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1.手机短信能当民事案件证据,它属于电子数据。
作为证据得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即内容没被改,关联性是和案件有关,合法性指获取手段合法。
2.收集短信作证据,要留原始载体,若没原始手机,内容得完整准确。
还能公证,增强证明力。
3.法庭上要说明短信来源、收集方式等,供法官审查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经济纠纷,小朱称小李向其借款未还,小李则否认借款事实。小朱提供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短信显示小李曾向小朱发送借款请求及相关承诺。小李质疑短信真实性,认为可能被篡改,双方就该短信能否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中小朱提供的短信,若内容真实未被篡改、与借款事实有实质联系且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则符合证据要求。
2、小朱收集短信作为证据时,应保留原始载体。若无法提供原始手机,需保证短信内容完整、准确。同时,小朱可对短信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在法庭上,小朱需向法院说明短信来源、收集方式等情况,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决定是否采信该短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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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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