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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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之未遂,系指行为人已然开始实行职务侵占之侵害行为,然而碍于坚定或无法抗拒的外力掣肘,最终未能抵达犯罪目的。至于职务侵占罪之中止状况,则指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之中,因自身意志的转变而毅然决定放弃罪行,或者通过有效手段阻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对未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针对职务侵占罪未遂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是对其进行较之于既遂案件更为轻微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行为,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然而,具体的刑罚期限则需要依据侵占金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判断,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和裁决。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立案门槛通常与涉案金额大小密切相关。若涉案金额不足以触及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可能无法启动立案程序。在此类情况下,可优先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加以解决,如提出侵权主张或追索相应损失。同时,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以便于证明侵占事实确实存在。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我们通常所谈到的“犯罪未遂”实际上便是指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对此前已开始的犯罪行为无法最终达成目的这一特殊的犯罪状态。针对特定法律中的职务侵占罪,倘若在犯罪过程当中,行为人已然通过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所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然而却由于种种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实际获取或是完全掌握这些财务资产,此时我们便可以将这类情况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形式。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范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其中明确指出此类犯罪存在未遂形态,并且要求在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之外出现了足以阻止犯罪得以成功实施的因素。依据该法律规定,当犯罪分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却因为外部因素并非基于其个人意志而无法达成预期目的时,则被视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类未遂罪犯,可参照既遂罪犯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