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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是什么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1.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犯罪
2.既遂标准:
实施诈骗数额达5000元以上,犯罪人实际控制财物,被害人失去控制即既遂。
如用伪造信用卡在ATM机取款成功。
3.未遂情形:
已着手诈骗,因意志外原因未获取财物是未遂。
如商场刷卡因系统故障未交易成功。
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小朱先到ATM机取款,成功取出6000元现金,后又到商场刷卡消费5000元,然而在刷卡时因系统故障未能交易成功。事后,小朱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

1、小朱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6000元,达到数额5000元以上且实际控制财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此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2、小朱在商场刷卡消费5000元时,因系统故障未能交易成功,其虽已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取财物,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对于该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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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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