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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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他人犯罪是不构成立功表现的。唆使他人犯罪是指蓄意诱导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付诸行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对于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唆使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加重处罚力度。

教唆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唆者未实际参与被教唆者的自我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教唆者通过欺哄、诱导等手段,造成被教唆者身心受创或失去生命,应视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唆者未实际参与被教唆者的自我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教唆者通过欺哄、诱导等手段,造成被教唆者身心受创或失去生命,应视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