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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是否不需要为他人谋利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无需为他人谋利,即构成受贿罪。
2.索取贿赂是受贿人主动索要,主观恶性比收受贿赂更严重。
法律重点关注索财行为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不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入罪条件。
3.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犯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合法与否不影响定罪,涵盖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小胡为了某项目能顺利通过审批,想给小朱送财物希望他帮忙。小朱得知后,未等小胡主动送,便暗示小胡若想项目通过需给他一笔钱。小胡无奈照做,项目随后通过审批。小朱认为自己帮小胡办成了事才收钱不构成犯罪,而相关部门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暗示小胡给他财物,属于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索取贿赂主观恶性更严重,法律着重考量其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财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不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入罪要件。所以小朱即便帮小胡办成了事,其索贿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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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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