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连带债务中,一人
诉讼时效已过,其
债务变为自然债务,可拒绝履行,但不影响其他连带
债务人担责。
2.主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保
证人有主债务人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
若未主张
抗辩权而担责,向主债务人追偿时,法院一般不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3.连带债务人一人时效已过,
债权人仍可向未过时效的连带债务人
主张权利,后者需对全部债务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对小丽负有连带债务。小朱的诉讼时效已过,成为自然债务,他拒绝履行债务。小丽向小李和小胡主张全部债权,小李认为小朱的债务不应由他们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在连带债务中一人诉讼时效已过,该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可拒绝履行,但不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本案中小朱虽诉讼时效已过,可拒绝履行,却不能免除小李和小胡的清偿义务。
2、债权人小丽有权向未过时效的小李和小胡主张全部债权,小李和小胡需对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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