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其中一人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同时也使得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新民诉法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补充规定: 1、因主张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2、对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同时及于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 4、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5、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20-12-23 23:0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