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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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存在侵占罪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将会暂时告一段落,而案件将正式步入刑事诉讼阶段。

在处理民事诉讼时,若发现涉及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策略: 1.若罪行属刑事自诉案件且当事人未启动控诉,法院继续审理民事诉求。 2.若原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求,法院可将案件移交刑事审判庭深入审理。 3.若罪行属国家公诉案件,法院应暂停审理并通报相关侦查机关。

针对案件,常规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刑事自诉案件,若当事人未控告被告,则按民事案件审理;若原告求刑责并提出诉讼,移交刑事法庭;公诉案件,法院审理民事时发现刑事犯罪可能,应中止审理并移交侦查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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