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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6.11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1.仲裁诉讼时效中止指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事由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暂停计算,事由消除后继续算。
2.法定中止情形有:
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战争;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法定代理人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相关人员;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障碍。
3.中止原因消除日起满六个月,仲裁时效届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时,当地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使得小朱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自然灾害影响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小朱和小李就时效计算问题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按原时效届满,小朱则认为应按中止规则计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这种法定事由使权利人小朱不能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本案中的自然灾害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所以仲裁时效应暂时停止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仲裁时效期间才届满。因此小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应按中止规则继续计算至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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