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遗弃婴儿情节较轻,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遗弃人会被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
警告。
2.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罪。
依
刑法,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有
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情节恶劣”包括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使其流离失所、遗弃时有打骂虐待等。
3.若将婴儿遗弃在危险场所,主观放任其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未婚生育一女婴,因经济压力大,二人决定遗弃女婴。小胡将女婴放置在一处较为偏僻但偶尔有人经过的公园长椅上。后女婴被路人发现并
报警。小胡和小丽被警方控制。小胡和小丽认为自己只是无奈之举,不应受到严重
处罚。
案情分析:1、若小胡和小丽遗弃女婴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他们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若本案存在因遗弃致女婴重伤、死亡,或女婴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等“情节恶劣”的情况,小胡和小丽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涉嫌遗弃罪,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若小胡将女婴放置在人迹罕至等特定危险场所,主观上有放任女婴死亡的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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