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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损失立案标准是啥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或滥用职权致国有资金损失,使国家利益受损,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签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3.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一项重要合同时,他严重不负责任。合作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进行诈骗,最终导致该国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另外,国有公司的小胡因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了5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还有国有单位的小静,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这些行为引发了关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超过了五十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予以立案追诉。
2、小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55万元,达到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立案追诉。
3、小静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超过了三十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也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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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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