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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5人
律师解析:
(一)了解监外执行起算规则。
明确起算时间是从交付执行之日开始,也就是罪犯被交付到指定社区开始执行监外执行的日期。
(二)遵循监外执行规定。
在监外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工作。
(三)杜绝非法手段。
不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否则监外执行时间不计入刑期。
(四)避免严重违规。
避免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等情形,以防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案情回顾:

小许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期,交付执行刑罚时,经诊断其身体状况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后,小许被交付到指定社区开始监外执行。然而在执行期间,小许经常不按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情况,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且有证据表明他曾试图通过贿赂手段获取监外执行机会。

案情分析:

1、监外执行的起算时间从小许被交付到指定社区开始执行之日起算,这符合监外执行起算时间从交付执行之日开始的规定。
2、小许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3、若查实小许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那么他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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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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