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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判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一)若罪犯希望获得监外执行,应在刑罚执行阶段,当自身出现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处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时,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二)相关执行机关需将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小许的家属提出希望法官直接判小许监外执行,理由是小许身体状况不佳。然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直接判定监外执行,而是根据犯罪事实证据对小许进行了定罪量刑。小许家属对此存在疑惑,认为法官应考虑小许身体情况直接判监外执行。

案情分析:

1、在审判阶段,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通常不能直接判定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非审判环节的判决结果。
2、若符合缓刑条件,法官可以判处缓刑,但这与监外执行不同。监外执行一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决定,当罪犯出现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时,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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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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