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判一年能监外执行吗
关于盗窃罪被告在服刑期间能否申请监外执行这一问题,其关键在于该名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刑期的长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则可暂时予以监外执行。
然而,若被告不具备以上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获得监外执行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盗窃罪判一年多能不能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若行为人为实施盗窃罪,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机会获得减刑:
首先,行为人必须已经依法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其次,在接受刑罚执行期间,行为人需要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项监管制度并接受持续性的教育改革;
最后,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悔过自新表现,或者展现出具体或重大的立功表现。
换句话说,尽管行为人已因涉嫌盗窃罪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只要他们能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良好,接受并实践教育改造,就可以申请减刑。
同时,如若行为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则应当被给予减刑: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举报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具有发明创造能力,或者在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突破;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表现出舍己为人的高尚精神;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的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盗窃罪判一年跑了怎么办
在此类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之后竟然选择了逃离服刑场所,其行为无疑构成了脱逃。一旦发现有此种情况发生,公安部门将会立即发布通缉令,并投入所有的力量进行全力追捕。在逃亡过程中的这段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已经确定的刑期中去的。一旦犯罪嫌疑人事后被成功抓获,他必须要承担起继续履行原先所判定的一年刑期的责任,同时还有可能因为他之前的脱逃行为而受到额外的刑罚惩处。对于那些积极协助企图逃避法律惩罚的犯人寻找藏身之处或者为他们提供实际帮助的人们来说,他们也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甚至可能触及到包庇罪等相关罪名。司法部门将调动所有可能的手段与资源,立誓加大对这些罪犯的追捕力度,务求把他们绳之以法,以此来捍卫法律的尊严以及权威性。
盗窃罪被告在服刑期间申请监外执行,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监外执行;二是刑期长短是否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这两方面因素将决定被告是否有资格申请并在外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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