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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哪里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一)若自身情况是无固定住处,也就是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合法固定住所,那么要做好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准备,配合相关安排。
(二)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要清楚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了解自身权益,比如在指定居所应享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小许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便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并获批后,将小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小许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在其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这一规定。
2、同时,指定居所应符合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且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应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若公安机关能确保指定居所满足这些条件,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和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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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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