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装修公司自身原因致未按时完工,可收集施工人员不足、管理不善、材料供应不及时等
证据,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
(二)业主方面问题造成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应保留业主未及时确认方案、未按时供材料、频繁变更要求等证据,以证明自身免责,还可要求业主承担损失。
(三)遇
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及时沟通,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后续事宜,如延长工期、分担额外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但装修到期后未完工。装修公司称小许未及时确认设计方案、频繁变更装修要求才致工期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小许则认为是装修公司施工人员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装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确因装修公司自身施工人员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完工,根据相关法律,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若因业主小许未及时确认设计方案、频繁变更装修要求致使工期延误,责任在小许,装修公司可免责,小许可能需承担因此给装修公司造成的损失。若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房,双方一般无需担责,应公平协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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