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要确保程序合规,严格按规定出示逮捕证,这是执行逮捕的必要凭证。
(二)执行逮捕后,要马上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
羁押,保障后续
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三)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查明案件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案情回顾:小许因涉嫌一起
盗窃案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件时,认为小许符合
逮捕条件,遂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后,准备对小许执行逮捕。小许却认为自己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对逮捕决定表示不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逮捕行动。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的批准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小许符合逮捕条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是合法的。
2、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公安机关有权力对小许执行逮捕。并且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
3、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小许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小许对逮捕决定不服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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