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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期限规定多少天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1.一般情况,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
2.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3.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4.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检察院对被拘留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其有多次作案嫌疑,遂在拘留后的第25日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第6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小胡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检察院认为其需要逮捕,在拘留后的第16日作出了逮捕决定。小许和小胡的家属均对逮捕时间的合规性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像小许这种有多次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25日提请,检察院第6日作出批准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的,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小胡案件中检察院在第16日作出逮捕决定,处于可延长的期限内,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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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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