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计算方式如下:
有规定履行期的,从最后一日起算;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日起算;
未规定履行期的,从文书生效日起算。
2.
申请执行时效内,有申请执行、提出履行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时效重新计算。
3.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可适用时效中止规定。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因
借款纠纷达成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小李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期限届满后,小李未还款。小许本应在规定的二年申请
强制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期间小许曾向小李提出履行要求,后小许在超过原二年期限后才申请强制执行,小李则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抗辩。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若不存在中断情形,小许超过原二年期限申请执行可能不被支持。
2、但在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内,小许向小李提出履行要求,此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小许在新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李以超过原期限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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