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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贷合同后没借款算违约吗

时间:2025.06.08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签订合同后没借款,因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未成立则不构成违约,但可能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时可与对方沟通,若因对方过错致自身损失,可要求赔偿
(二)非全为自然人的借贷合同:
1.贷款人没按约定提供借款,构成违约,借款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没按约定接收借款,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了借贷合同。小许以为合同签订后就生效,要求小李按约定提供借款,小李却认为自己还没提供借款,合同未成立。原来小许和小李都是自然人,小许认为小李不提供借款构成违约,小李则觉得自己无违约行为。而小静与小胡签订借贷合同,小静是非自然人主体,小胡未按约定向小静提供借款,小静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小胡对此有异议。

案情分析:

1、小许和小李都是自然人,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小李没提供借款,合同未成立,不构成违约,但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小静与小胡的借贷合同,因小静是非自然人主体,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小胡没按约定提供借款,构成违约,小静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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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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