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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立时间如何规定

时间:2025.06.08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若以现金支付借款,要确保借款人收到借款,可让借款人出具收条;
若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支付,保留好转账记录;
若以票据交付,要保证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二)除自然人之间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要注意让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若一方先履行主要义务,要留存好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对方接受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情回顾:

小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小许与小李均为自然人,小李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小许收到现金后未出具借条。之后小许迟迟未还款,小李要求小许还款,小许却称借款合同未成立,拒绝还款。另外,小胡与小丽签订借款合同,小胡签名后小丽未签名,但小胡已向小丽转账借款,小丽也接收了款项,后小丽以自己未签名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还款。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与小李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小许已收到小李交付的现金,借款合同成立,小许应履行还款义务。
2、对于小胡与小丽的借款,除自然人之间外的民间借贷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小胡转账借款,小丽接收,合同成立,小丽应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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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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