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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怎么认定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一)审查行为人职务权限,明确其是否具备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分别判断其有无调配使用、保管处理、领取支配公款的职权。
(二)分析公款被挪用的行为与职务权力的关联性,确认挪用行为是否基于职务权力实施。
(三)结合主体身份、职责范围以及行为的具体过程进行综合认定,判断挪用公款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涵盖了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并基于此实施挪用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会计,负责管账和支配款项。在工作期间,小许私自将单位的一笔公款挪作他用。单位发现后,小许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并非故意挪用。单位则认为小许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认定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需判断行为人职务权限与公款被挪用的关联性。小许作为会计,有管账和支配款项的职务权力,属于有经手公款的职权。
2、小许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基于其会计职务权力实施的,符合利用职务权力挪用公款的特征。若小许挪用公款与职务权力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结合小许的主体身份、职责范围及行为过程,可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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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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