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重整可申报
债权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权申报期内,
债权人可申报。
申报期自公告日起算,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2.未到期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受理时停计息。
申报需书面说明数额和有无
担保,附
证据;
连带债权要说明。
3.未在规定期申报,可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分,审查确认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案情回顾:小何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发布公告,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胡是小何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原本未到期且附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小胡申报了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及无财产担保情况,提交了相关证据。而小丽作为另一债权人,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都有权申报债权。小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符合法律要求。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小胡的未到期且附利息债权,应按此规定处理。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小胡的申报方式符合规定。
4、小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小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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