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后,
清算流程如下:
确定清算人,可全体
合伙人担任,或经半数同意指定或委托他人。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单。
处理未了结事务。
清缴税款。
清理
债权债务。
剩余财产依协议,无协议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
清算结束编制报告,经合伙人签名盖章,15日内申请
注销登记。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后企业解散。三人对
清算程序存在争议。小胡认为应直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跳过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指定合伙人这一步骤。小丽则觉得应先清理债权债务,再处理未了结事务。小静主张按
合伙协议约定处理剩余财产,无需协商。
案情分析:1、关于确定清算人,需依规定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或委托,小胡观点不符合程序。
2、处理清算事务应按法定顺序,小丽观点有误。
3、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剩余财产,小静观点在有约定时不适用协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