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二)保存好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借这些材料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三)若遇到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可查看是否是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的决定,判断其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案情回顾:小何因
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需缴纳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小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发现后,认为小何违反了
取保候审规定。小何则称自己是有紧急情况才离开,并非故意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小何要求退还保证金,执行机关以其违反规定为由决定部分没收保证金,小何对此不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小何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已违反该规定。
2、对于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保证金的决定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所以执行机关部分没收小何保证金的决定符合规定,小何虽称有紧急情况,但未获批准离开仍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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