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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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人,通常不会再有缓刑待遇。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但再犯新罪就说明他还有再犯罪的可能,这和缓刑的要求是相悖的。所以,再次犯罪的行为会让他失去缓刑的资格。

缓刑期内再犯新罪,通常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是一种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的法律措施。如果在考察期内再次犯罪,这表明罪犯的再犯风险较高,与缓刑适用的初衷和基本前提相违背。因此,再次获得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小。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通常会失去缓刑机会。一般来说,缓刑就是先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给个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又犯罪,那就说明这人不是真心悔过,很可能还会危害社会,这显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了。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原缓刑裁决应该被撤销,对新罪依法单独定罪量刑,然后把新旧罪的刑期合并裁定出最终的刑罚。举个例子,要是某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原判是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新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那么新旧罪刑期合并,总共是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那么原判的缓刑就会被撤销,不再执行原判的缓刑。缓刑制度是针对那些已经被证实犯罪但暂时不执行刑罚的人设立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这就说明他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又犯罪或者被发现还有其他未被判处的罪行,那么原判的缓刑就会被撤销,同时要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并执行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