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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怎么处理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15人
律师解析:
侦查阶段发现新犯罪事实处理方式如下:
若新事实与已侦查犯罪属同一罪名或其延伸,侦查机关会并案侦查,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若新事实属不同罪名,通常也并案处理,侦查机关会重新定范围、方向和计划。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新罪起算,但要办审批手续。
侦查终结后,全部犯罪事实移送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公诉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盗窃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小何除了已掌握的盗窃行为外,还存在新的盗窃事实,且新事实与之前的盗窃行为属于同一罪名。同时,侦查机关又发现小何还涉嫌诈骗罪,此为不同罪名的新犯罪事实。对于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如何处理,侦查机关内部存在一定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新发现的与已侦查犯罪属于同一罪名的盗窃事实,依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可并案侦查,对新事实展开调查并全面收集证据,然后一并处理。
2、对于新发现的不同罪名的诈骗犯罪事实,通常也会并案处理,侦查机关会重新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重新制定侦查计划。并且自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要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全部犯罪事实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全部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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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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