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和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限为:异议审查15日内,异议办理1个月内。法院收到异议后,办事人员应在15天内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通常1个月内完成审查。如需延长时间,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前3天向上级领导申请。

执行异议诉讼的时效性规定为收到裁定书后的15日内。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此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旨在解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争议,由执行法院依法审理。此规定对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执行期间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时限为15个自然日。案外人如对此期间执行的标的物有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如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不成立,案外人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执行异议指案外人对执行物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判定。需注意,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对执行标的物的争议则需在执行完毕后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时限严格。申请人需在收到裁决通知书后15个自然日内提交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书面反对意见。法院接到异议后15天内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满且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有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期限有限制。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决定异议需在收到法律文书后60日内提出,未收到则自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经审查后,法院将裁定撤销、改正或驳回。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