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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项目部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5.06.05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项目部人员有以下情形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比如项目部经理私转项目资金供个人消费。
采取侵吞手段,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像材料管理员变卖剩余建材获利。
通过窃取方式,如会计偷拿单位保险柜现金。
运用骗取方法,如伪造支出凭证套取资金。
职务侵占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项目部经理,小李是材料管理员,小胡是会计,小丽负责项目支出凭证管理。小何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项目资金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小李将剩余建筑材料变卖,把所得4万元款项归为己有;小胡偷偷拿走单位保险柜内3万元现金;小丽伪造项目支出凭证,套取单位资金3万余元。项目部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项目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项目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符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小李身为材料管理员,采取侵吞手段将变卖剩余建筑材料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
3、小胡以窃取方式拿走单位保险柜内现金,数额超过三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4、小丽通过伪造凭证套取单位资金,属于骗取单位财物,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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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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