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类请求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即时安全,需及时保障,所以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
2.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因物权具有永久性,还有公示公信原则,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这类请求基于身份关系,为保障权利人基本生活,不受时效限制。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像国家财产受侵害等特定情况。
这些例外规定是为保护特殊权益,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因时效受损。
案情回顾:小朱长期受到邻居小李的噪音干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朱多次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小李却以小朱的请求已过一定时间为由拒绝。另外,小静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被小胡
非法占有,要求小胡返还,小胡称小静的请求已过时效。同时,小丽因经济困难,要求前夫小朱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小朱也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案情分析:1、小朱请求小李停止噪音侵害,属于请求停止侵害的情形,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其关乎小朱的生活安全与安宁,需及时保障,所以小李的抗辩不成立。
2、小静作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小胡返还汽车,基于物权的永久性及公示公信原则,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小胡的理由不合法。
3、小丽请求小朱支付
孩子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且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的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小朱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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