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
债务,像一起签字或一方事后承认的,属于
共同债务。
要用
共同财产偿还,不够时双方协商分担,协商无果由法院判决。
2.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也按共同
债务处理。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借债,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不算共同债务,由欠债人自己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了一大笔钱。小朱称这笔钱用于家庭投资,但小丽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则认为该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
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法律规定。若此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则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小丽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若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负债方小朱个人偿还;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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