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检察院自侦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2.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像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重大
犯罪集团案等特定案件,上述
期限届满仍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院自侦部门
立案侦查并逮捕。最初,侦查部门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然而,两个月期限快到时,发现案情复杂,无法按时终结。之后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了一个月。但这起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期限到期后仍未侦查终结,小朱
家属认为不应再延长侦查时间,与检察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最初按此规定执行,期限快到时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律要求。
2、对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延长一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检察院若依规获得省级检察院批准,继续延长侦查时间是合法的,小朱家属的质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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