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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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违反法律规定,旨在破坏司法公正,主要针对公民人身权和司法机构执行权。犯罪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制造虚假证据,通常与当事人共谋。实施者限定于诉讼代理人,他们需明知该行为违法但仍故意为之。

伪造证据起诉他人的,涉嫌诬告陷害罪,而不是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条件: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伪造证据指故意制造虚假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包括仿制、构造或编撰虚假证据,篡改、损毁真实证据。违反者可能触犯妨害作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侵犯国家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公民作证权益,使用暴力或威胁妨碍证人作证更是对复杂客体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