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诉讼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要向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
被告是自然人,住所地为
户籍所在地;
被告是
法人或组织,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像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被监禁等。
若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因此,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只认定在被告所在地。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是朋友,小李向小许借款后一直未还。小许欲
起诉小李还款,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则称应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中被告小李的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
2、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小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就可由原告小许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小许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小许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本案未提及这些特殊情况,所以正常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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