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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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时,其基本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亦即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但依然选择提供帮助甚至积极参与其中;其次,他们还需要实施了协助、教唆、组织或者策划等行为,从而为主犯的犯罪活动产生了推动力和便利性。举例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提供作案工具、传递相关信息,或者在犯罪完成后分享赃款等。

敲诈勒索即使没成功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没得到财物,但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因为意外没能得逞,也得受法律制裁。因为未遂的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的敲诈勒索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既遂的敲诈勒索犯一样。

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罪行的界定,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然而因为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被害者能够迅速地识破骗局,亦或是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其他外界力量的干扰,导致犯罪行为无法顺利进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首要分子通常被定义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性质的核心角色。在对首要分子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其对于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出犯罪意图、制定详细的犯罪计划、指挥具体的犯罪行动或者是分配犯罪所得等环节。除此之外,首要分子是否能够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有效的控制和领导地位,同样也是我们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其犯罪形态主要可划分为既遂与未遂两种类型。如果行为人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富,亦或是受害者基于恐惧感而自愿交付给了行为人财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理解为犯罪已经实现,即既遂状态。然而,如果行为人本身的确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是却并未能真正得到相应的财富,且受害者也未能受到恐吓从而产生被迫交付的情况的话,我们一般会将之判定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