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酗酒且无驾驶证之状况下行驶引发意外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或其他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形式之赔付。然而,当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时,保险公司应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责任限度,预先垫付伤者救援所必需之医疗费用。
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撞死行人,是否适用缓刑要视情况而定。如果驾驶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超速、无证驾驶等,或者有逃避责任的行为,那么缓刑的可能性就比较小。相反,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而且驾驶员积极赔偿,真诚悔罪,那么可能就不需要判处缓刑。
驾驶员疏忽致人死亡,是否负刑责要综合判断。要是主要责任在驾驶员,还违反了交通法规,追究刑责的可能性就大。要是事故不可预测,驾驶员也尽到了谨慎义务,虽然刑责较轻,但仍得承担民事赔偿。
若驾驶中发生人员伤亡,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但若是预谋犯罪则面临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若行为人非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导致危害,不属犯罪。如某人故意撞击车辆自尽,驾驶员未及躲避导致死亡,驾驶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驾驶员为主要责任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报警并留在现场,如实交代罪责,自首可减轻刑事责任。
若驾驶中发生人员伤亡,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但若是预谋犯罪则面临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若行为人非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导致危害,不属犯罪。如某人故意撞击车辆自尽,驾驶员未及躲避导致死亡,驾驶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驾驶员为主要责任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报警并留在现场,如实交代罪责,自首可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