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同一债权可设多个
担保物权,
抵押、
质押、
保证等方式能并存。
2.多
担保并存时,有约定担保份额按份额担责;
无约定,
债权人可让任一
担保人担全部责任,担责后可向
债务人追偿,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3.如
债务有
房产抵押和第三人保证,债务人不偿债,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抵押物或让保
证人担责。
实践中要协调担保关系,遵守法律限制,维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丽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小何以自己的房产设定抵押,同时小胡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约定担保份额。借款到期后,小何无力偿还债务,小丽要求小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处置抵押物,自己仅对剩余
债务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同一债权上可以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本案中既有小何的房产抵押,又有小胡的保证,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各担保人未约定担保份额,小丽作为债权人可请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
担保责任,所以小丽要求小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小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小何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本案中的
抵押人小何)分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同时,实践中要注意各担保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法律规定的相关限制,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