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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侵犯隐私名誉权咋处理

时间:2025.05.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1.若夫妻中一方侵犯另一方隐私名誉权,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如擅自公开对方私密信息,需立刻停止。
2.侵权方要恢复被侵权方名誉,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3.需用合理方式降低侵权对对方名誉造成的损害范围。
4.被侵权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依情节判定赔偿数额。
双方协商不成,被侵权方可起诉维权,要求侵权方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夫妻。小何因怀疑小丽有外遇,在未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小丽一些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公开到家庭微信群中,导致小丽名誉受损,精神上也遭受极大痛苦。小丽要求小何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但小何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小何擅自公开小丽私密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隐私名誉权,小丽有权要求小何停止侵害,小何拒绝停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小何需要采取措施恢复小丽的名誉,通过合理方式消除该侵权行为给小丽名誉造成的损害范围。
3、小丽因小何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定。
4、由于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小丽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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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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