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协议中约定“随时探视”有可行性却有风险,探视要以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为前提,得
保证不会给孩子生活等方面带来不利。
2.“随时探视”优点是有灵活性,能保障非
抚养方与孩子情感交流,但可能因影响抚养方生活秩序引发
纠纷。
3.稳妥做法是明确探视方式、时间,如每月次数、时长、具体时段等,可减少潜在矛盾,利于执行。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
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何对孩子有“随时探视”的权利。起初,小何偶尔探视孩子,并未影响孩子生活。但后来小何频繁探视,小丽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生活秩序和学习,便拒绝小何继续随时探视。小何则认为协议中明确自己有随时
探视权,小丽不应阻拦,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协议约定“随时探视”有一定可行性,此约定给予了小何较大灵活性,能保障其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但探视权的行使需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小何频繁探视影响到孩子生活秩序,不符合这一前提。
2、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协议里详细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等。本案中因约定模糊,导致双方对探视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明确具体探视安排更利于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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