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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探视权能不能写随时探视

时间:2025.06.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协议中约定“随时探视”有可行性却有风险,探视要以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为前提,得保证不会给孩子生活等方面带来不利。
2.“随时探视”优点是有灵活性,能保障非抚养方与孩子情感交流,但可能因影响抚养方生活秩序引发纠纷
3.稳妥做法是明确探视方式、时间,如每月次数、时长、具体时段等,可减少潜在矛盾,利于执行。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何对孩子有“随时探视”的权利。起初,小何偶尔探视孩子,并未影响孩子生活。但后来小何频繁探视,小丽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生活秩序和学习,便拒绝小何继续随时探视。小何则认为协议中明确自己有随时探视权,小丽不应阻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协议约定“随时探视”有一定可行性,此约定给予了小何较大灵活性,能保障其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但探视权的行使需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小何频繁探视影响到孩子生活秩序,不符合这一前提。
2、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协议里详细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等。本案中因约定模糊,导致双方对探视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明确具体探视安排更利于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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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抄律师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孔令抄律师,现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温州)应收账款部门负责人。擅长民商事经济案件,货款合同买卖纠纷、涉外合同货款经济纠纷、国际贸易、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土地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税务、公司股权激励等案件。受温州市钢材协会邀请,为温州市钢材企业授课,如何规避风险、减少纠纷及追回钢材款的技巧。对钢材买卖纠纷及工程建设款纠纷有多年的实战经验,为多家企业讨回疑难复杂货款及工程款,为温州多家钢材企业及建设工程公司起草合同格式版本,其真诚的服务态度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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