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赠与行为旨在恶意逃避
债务,
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法院判决撤销后,房产可用于偿债。
2.若赠与在债务形成前,且无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属夫妻正常处分财产,通常不能执行该房产。
3.若赠与在债务形成后,需看受赠孩子是否知晓债务。
若明知仍接受,债权人可
诉讼确认赠与无效并执行房产,但有难度,法院会综合判定。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小静。小何在与朋友小胡的生意往来中欠下债务。之后,小何和小丽将名下一套
房产赠与小静。小胡得知后,认为该赠与行为影响自己债权实现,要求执行该房产偿债。小何和小丽则称赠与是正常处分财产,且小静并不知晓债务情况,不同意执行房产。
案情分析:1、若小何和小丽的赠与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
主观故意,小胡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若法院判决
撤销赠与,该房产就能被执行用于偿还小何所欠债务。
2、若赠与行为是在债务形成之前,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小胡利益的情形,该赠与属于小何和小丽对
共同财产的正常处分,一般不能被执行。
3、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需看小静是否知晓该债务情况。若小静明知父母有债务仍接受赠与,小胡可尝试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执行房产,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能否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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