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被执行人欠款且名下仅土地时,执行方式如下:
一是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占用的土地,法院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二是其他土地,法院可评估、拍卖,用所得
清偿债务。
三是
土地使用权入股公司的,法院可冻结、拍卖其
股权偿债。
四是农村土地,法院可流转其承包
经营权,用收益偿债。
法院会依法多举措保障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小何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能偿还。小李将小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何偿还借款。
判决生效后小何仍未履行,小李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小何名下无其他财产,仅拥有一块土地。小何认为这块土地是其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占用的土地,法院不应处置;而小李则认为应将土地拍卖偿债,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该土地确为小何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占用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查封该土地,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若土地属于小何的其他土地,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并用拍卖款清偿小李的
债务。
3、若小何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
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或入股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可对其享有的股权进行冻结、拍卖,以拍卖款偿债。
4、若该土地是小何在农村的土地,法院可对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小李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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