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原告方面,在
股东代表诉讼里,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作为原告。
当公司权益被侵害且公司不主动维权时,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
起诉。
2.被告方面,侵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人是被告,包括公司董监高。
若第三
人损害公司利益,也会成为被告。
3.公司地位方面,公司是被侵害方,其态度影响
诉讼走向。
法院通常会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具体
权利义务要依实际情况和法律界定,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公司
董事小李为谋取私利,擅自将公司的一笔重要业务转给了自己关联的企业,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小朱多次要求公司
监事会对小李提起诉讼,但监事会怠于行使权利。
于是,小朱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小李提起诉讼,公司在诉讼中应处于何种地位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作为符合条件的股东,在公司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小李作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3、公司是被侵害利益的主体,其态度会影响诉讼走向。
法院一般应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的诉讼地位及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界定,以此保障诉讼公正合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