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下达后,上诉期间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该如何进行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而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上诉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前,如果当事人存在诸如财产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等可能导致案件关键证据丢失或者灭失的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法院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一措施,应在诉讼过程中或在诉讼之前提交申请,而非在判决生效后重新申请。若判法院已经做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则无须再次申请保全。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循判决书内容,实施相应的履行义务,此时便需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和审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需在30天内立案,否则无效。离婚案件等可申请临时查封或冻结财产,待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分割。若一方有恶意行为,另一方可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再启动诉讼程序。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需缴纳相关费用,依据《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按保全财产价值支付款项。申请手续包括: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30日内未起诉则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可在起诉时或之后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明确财产线索。法院不会主动寻找债务人财产,需申请人提供。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意味着冻结对方所有名下账户。实际上,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及支付请求的诉讼案件中,为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全面执行,通常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护措施。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非无差别地冻结对方所有账户。